- 上訴人
- 劉芳妤
- 被上訴人
- 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振德
- 訴訟代理人
- 賴文智律師
廖純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9年度湖訴字第8號)提起上訴,本院於110年10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事實及理由
一、按行合議審判之訴訟事件,法院於必要時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使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以闡明訴訟關係為止。當事人之一造,於準備程序之期日不到場者,應對於到場之一造,行準備程序,將筆錄送達於未到場人;前項情形,除有另定新期日之必要者外,受命法官得終結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第27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同法第159條亦有明定。查,本件經受命法官於民國110年8月6日、同年9月2日進行準備程序,上訴人經合法通知後,雖先後於110年8月16日、同年9月16日具狀稱身體不適請求改期,惟未於準備程序期日前提出事證釋明上情,本院亦未裁定變更期日,上訴人於上開準備程序期日均未到場,因本件訴訟關係業已闡明並確定,受命
本院送達證書及準備程序筆錄在卷為憑(本院卷第71至73、81至82、87至89、97、115至117、121頁),本件已達於可為裁判之程度,於110年10月6日行言詞辯論程序自無不妥,對訴訟當事人亦無不利,於訴訟程序之規定無違。上訴人以其未參與準備程序為由聲明異議,自無理由。
二、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提供其經營之YAHOO!奇摩網站(下稱系爭網站)新聞專區(下稱系爭專區)由媒體業者上傳如附件所示新聞及影片(下稱系爭新聞),供網路使用者觀覽,然系爭新聞中報導伊為「早餐店殺手」之內容係屬不實,伊雖與報導中之店家有訴訟糾紛,然非「早餐店殺手」,報導中提及之案件數及和解金額等數字誇大不實,被上訴人未審核系爭新聞內容真實性即予上傳,侵害伊名譽權,致伊求職不易,影響伊工作權,身心受創,應賠償伊所受精神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1,000元本息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
民事第二十三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50號於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