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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3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邱景芬林純如柯雅惠

聲請人
嘉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即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賴英美等7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九年度上字第一一四五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一一0年一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與相對人賴英美等7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145號),為確認雙方主張記載於筆錄之正確性,以維護法律上權益,爰聲請准許交付本件民國110年1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聲請人誤載為言詞辯論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上開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之當事人,其於110年9月3日聲請交付本件110年1月22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敘明其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裁示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景芬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31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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