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
- 上訴人
- 張永豐
- 訴訟代理人
- 蔡吉記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游開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吉祥律師
- 被上訴人
- 張家銘
- 被上訴人
- 張王明香
- 訴訟代理人
- 李金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彥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追加 被告 畇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王明香
- 訴訟代理人
- 翁敬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宋重和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田振慶律師
邱瑞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畇嘉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畇嘉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80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