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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769號

返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傅中樂黃欣怡汪曉君

上訴人
音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霖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郁珊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佩蓉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港務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派峰
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民國一00」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一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二項關於「民國一00」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黃欣怡

法 官 汪曉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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