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84號
- 上訴人
- 經緯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正方
- 訴訟代理人
- 呂紹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潘皇維律師
- 被上訴人
- 釩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清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第一(除上訴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除未上訴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均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