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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659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石有為曾明玉林晏如

上訴人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錦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周志潔律師

温宇謙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章啓正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5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0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7萬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維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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