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659號
- 上訴人
-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錦
- 訴訟代理人
- 方文萱律師
周志潔律師
温宇謙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章啓正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5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0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7萬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