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1 日
- 當事人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連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上字第659號 上 訴 人 豐洋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錦 訴訟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周志潔律師 温宇謙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章啓正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9日本院111年度重上字第65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萬03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7萬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林晏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