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925號
- 上訴人
- 即 附 帶
- 被上訴人
- 太鼎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源豪
- 訴訟代理人
- 葉繼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協勇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紫玲
- 訴訟代理人
- 李荃和律師
- 複代理人
- 施茗毫律師
何蔚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1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