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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925號

給付仲介服務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張松鈞吳孟竹陳君鳳

上訴人
即 附 帶
被上訴人
太鼎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源豪
訴訟代理人
葉繼學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協勇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紫玲
訴訟代理人
李荃和律師
複代理人
施茗毫律師

何蔚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費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1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吳孟竹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925號於民國 115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仲介服務費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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