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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941號

交還公司登記印鑑章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潘進柳林俊廷楊惠如

上訴人
謝紹祖
訴訟代理人
洪聖濠律師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律師
被上訴人
渴望系統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堂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律師
複代理人
張睿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還公司登記印鑑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87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或因和解、調解成立、撤回訴訟而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故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又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關於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存有爭議,並已於另案即本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87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訴訟中。茲審酌關於被上訴人是否經合法代理乃本件裁判先決問題,為避免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認本件於本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87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之訴判決確定,或因和解、調解成立、撤回訴訟而終結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63號裁定參照)。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941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交還公司登記印鑑章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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