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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1049號

解除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劉又菁林伊倫徐淑芬

上訴人
盛鑫軟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盛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仁俊律師
被上訴人
通冠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旭星
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律師
複代理人
許峻銘律師

廖聲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林伊倫

               法 官 徐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馮得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字第1049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解除契約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