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審上易字第93號
- 上訴人
- 郭誠忠
- 被上訴人
- 美商凱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淑瑛
- 訴訟代理人
- 許哲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76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7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經原法院於112年7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2年8月3日寄存送達,於同年月13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上訴人迄未遵期補正,有本院及原法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答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5至63頁、第67至6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