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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07號

給付仲介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鍾素鳳陳心婷郭俊德

上訴人
富利旺不動產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仰蘭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複代理人
粘世旻律師
被上訴人
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憲章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代理人
路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仲介報酬事件,因當事人具狀表示願以和解方式解決紛爭,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虹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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