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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870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黃書苑林尚諭胡芷瑜

上訴人
曹俊生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文洋律師
複代理人
夏家偉律師
被上訴人
基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霖懿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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