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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870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黃書苑林尚諭胡芷瑜

上訴人
曹俊生
訴訟代理人
康皓智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文洋律師
複代理人
夏家偉律師
被上訴人
基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國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霖懿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17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書苑

法 官 林尚諭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70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