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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4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黃雯惠林佑珊宋泓璟

上訴人
盧彥旭
被上訴人
久昌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昌和
訴訟代理人
劉彥君律師
複代理人
張作詮律師

練子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於民國111年5月10日後於他處服勞務而受領薪資,並經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情形,尚待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8月2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宋泓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簡素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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