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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上易字第50號

塗銷繼承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楊絮雲盧軍傑陳賢德

上訴人
黃莓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簡黃秀珠等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4年3月26日本院113年度家上易字第50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第1項規定,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者,不得上訴。此項數額已由司法院依同條第3項規定以(91)院台廳民一字第03075號函示提高為150萬元。而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則為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於114年4月9日、114年4月22日具狀對於本院113年度家上易字第50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未逾150萬元。揆諸前揭說明,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上訴人之上訴自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家上易字第50號於民國 114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繼承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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