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225號
- 上訴人
- 陳雪玲
- 訴訟代理人
- 吳忠德律師
- 被上訴人
- 許春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上字第225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