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家上字第61號
- 上訴人
- A○1
- 訴訟代理人
- 陳守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千華律師
- 被上訴人
- A○2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中律師
楊立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家財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一部上訴,本院於114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84年間結婚,上訴人於104年1月23日訴請離婚,經另案判決准兩造離婚確定在案。爰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剩餘財產差額新臺幣(下同)5906萬1621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一部上訴。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二、上訴人抗辯:伊否認如附表二編號7所示,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有2642萬元之債權存在。○○公司103年度資產負債表貸方項目之業主(股東)往來固載2642萬元,惟無從僅據會計科目名稱判斷私法上權利義務存否,且被上訴人亦未具體舉證伊對○○公司有何種類之債權,是其該部分主張並不足採。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命伊給付被上訴人超過4585萬1621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實:
㈠兩造於84年間結婚,上訴人於104年1月23日訴請離婚,經另案判決准兩造離婚確定。兩造同意以該日為計算兩造婚後財產價值之基準日(原審卷一第65、95、97頁、原審卷二第137頁)。
㈡被上訴人於基準日之婚後財產價值及債務如附表一所示,上訴人於基準日之婚後財產價值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
㈢○○公司103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貸方項目之業主(股東)往來記載2642萬元(原審卷一第441頁),當年度○○公司股東僅有兩造,上訴人持股8000股,被上訴人持股2000股(原審卷二第353至354頁)。另○○公司102年12月31日、104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同項目分別記載業主(股東)往來2642萬元、982萬3950元(本院卷第153、155頁)。○○公司自99年迄今均委由訴外人嘉威聯合會計事務所進行查核(本院卷第151頁)。
四、本院之判斷:按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亦有明文。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基準日對○○公司有2642萬元之債權存在,業據上訴人否認,自應就該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之責。經查:
1.被上訴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公司103年度資產負債表為證(原審卷一第441頁)。按公司法第228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每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會應編造財務報表交監察人查核,該表冊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規章編造。次按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或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商業會計法第11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第33條、第71條分別定有明文,足徵公司就負債之發生應如實編製會計憑證,並據以編造資產負債表上相關之會計事項。上訴人迄今仍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自陳該公司103年度資產負債表並無帳目記載不實情事(本院卷第119頁);另嘉威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亦函覆該所係依據所得稅法、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及營利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所得稅辦法等有關規定,進行○○公司103年度資產負債表列貸方業主(股東)往來之查核等語(本院卷第127頁),堪認○○公司確係依法製作上開資產負債表,應認該表會計科目所載均與事實相符,而得據以認定該公司之債權、債務事項。而所謂股東往來乃指股東與公司間之資金往來,資產負債表貸方項目之股東往來,即指公司對股東存有負債。103年度○○公司之股東僅有兩造(兩造不爭執事實㈢),足認上開資產負債表貸方項目股東往來2642萬元,即指截至103年12月31日止,○○公司對上訴人或被上訴人負金錢債務2642萬元。上訴人抗辯資產負債表所載僅為會計科目名稱,不足判斷私法上權利義務云云,洵無足取。
2.按各項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10年,此觀商業會計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即明。次按商業帳簿,當事人有提出之義務;聲明書證,係使用他造所執之文書者,應聲請法院命他造提出。法院認應證之事實重要,且舉證人之聲請正當者,應以裁定命他造提出文書。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從提出文書之命者,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文書之主張或依該文書應證之事實為真實,民事訴訟法第342條第1項、第343條、第3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被上訴人就上訴人於基準日對○○公司有債權乙節,尚聲請原法院裁定命上訴人提出上開資產負債表所載股東往來項目之帳務資料或相關文書(下稱系爭文書,原審卷二第380之1至380之3頁),惟上訴人迄未提出,僅抗辯被上訴人前任○○公司之管理部及財務部主管,於104年6月30日離職時未辦理財務帳冊交接,及○○公司曾於111年遷址,公司文件多不復見云云。惟○○公司於被上訴人離職後,尚可依相關會計憑證製作104年度之資產負債表(本院卷第155頁);另本院依被上訴人聲請,裁定命上訴人提出○○公司自104年1月1日起至同年1月23日止之普通序時帳簿,上訴人亦可提出(本院卷第215至217、249至259頁),難認上訴人有何不能提出尚在法定保存期間之系爭文書之正當理由。本院審酌依○○公司103年度資產負債表之記載已可證明○○公司對股東負有債務,且依該公司104年1月1日至基準日之普通序時帳簿,未見該公司有清償情事(本院卷第249至259頁),可徵該公司迄至基準日之股東往來數額並未變更。參以上訴人長年擔任○○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對該公司向股東舉債情形理應詳知,況103年度該公司之股東僅有兩造,股東往來數額於102年、103年度均為2642萬元,迄至104年度驟減為982萬餘元(兩造不爭執事實㈢),舉債及清償金額非小,上訴人應可陳明事實經過,惟從未具體說明。本院綜核前情,認被上訴人關於系爭文書應證事實即上訴人於基準日對○○公司有債權2642萬元乙節為真實。
3.基上,被上訴人於基準日之剩餘財產數額為2030萬290元(如附表一編號1至12所示之婚後財產扣除同表編號13所示婚後債務),上訴人於基準日之剩餘財產數額為1億3842萬3531元(如附表二編號1至7所示之婚後財產),兩造剩餘財產差額為1億1812萬3241元(1億3842萬3531元-2030萬290元)。被上訴人自得向上訴人請求分配上開差額之半數即5906萬1621元(1億1812萬3241元×1/2,元以下四捨五入)。
五、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5906萬1621元,及其中1084萬5489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2月18日起(原審卷一第179頁),並其中3504萬2362元自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6月27日起(原審卷二第319頁),暨其中1317萬3770元自變更訴之聲明狀送達翌日即112年9月6日起(原審卷二第377、413頁),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家事法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A○2之婚後財產 編號 財產項目 價額、數額 1 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41/10000) 1458萬1040元 2 同上段OOOO建號房屋(○○區○○路O段O號OO樓之O,權利範圍:全部)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存款 90萬8315元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美金存款26萬3489.84元 823萬4058元 5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帳戶存款 346萬286元 6 凱基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存款 86萬9321元 7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存款 40萬3359元 8 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帳戶存款 79萬7687元 9 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存款 12萬3830元 10 彰化商業銀行新莊分行000000000000帳戶存款 1萬2034元 11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00000000000帳戶存款 7萬2014元 12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000股 218萬2138元 13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 -1134萬3792元 附表二:A○1之婚後財產 編號 財產項目 價額、數額 1 桃園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 1億217萬7845元 2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存款 195萬5770元 3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存款 5萬2399元 4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存款 10萬5452元 5 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存款 7萬4582元 6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7,000股 763萬7483元 7 ○○公司債權 2642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