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上字第12號
- 上訴人
- 許淑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福生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17日本院113年度金上字第1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規定而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民國115年3月17日本院113年度金上字第12號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經本院於115年4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正本7日內補費及委任狀(見本院卷㈢第163至164頁),該裁定於同年5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見同上卷第167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收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本院收費答詢表及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可證(見同上卷第177至193頁),是本件上訴第三審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