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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07號

給付仲介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鍾素鳳陳心婷郭俊德

上訴人
富利旺不動產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仰蘭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複代理人
粘世旻律師
被上訴人
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憲章
訴訟代理人
謝孟馨律師
複代理人
路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仲介報酬事件,因當事人具狀表示願以和解方式解決紛爭,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虹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易字第107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仲介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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