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107號
- 上訴人
- 富利旺不動產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段仰蘭
- 訴訟代理人
- 粘舜權律師
- 複代理人
- 粘世旻律師
- 被上訴人
- 科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憲章
- 訴訟代理人
- 謝孟馨律師
- 複代理人
- 路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仲介報酬事件,因當事人具狀表示願以和解方式解決紛爭,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上易字第107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仲介報酬事件,因當事人具狀表示願以和解方式解決紛爭,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12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