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上字第47號
- 上訴人
- 盧彥旭
- 被上訴人
- 久昌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昌和
- 訴訟代理人
- 劉彥君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作詮律師
練子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於民國111年5月10日後於他處服勞務而受領薪資,並經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情形,尚待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8月2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勞上字第47號
練子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上訴人於民國111年5月10日後於他處服勞務而受領薪資,並經雇主提繳勞工退休金之情形,尚待查明,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4年8月26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6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