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男人幫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祈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本院113年度消上字第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依114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0萬9,75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具上訴聲明之上訴理由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