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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上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紀文惠賴武志楊珮瑛

上訴人
男人幫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祈霖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太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福特六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5年3月25日本院113年度消上字第3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依114年1月1日修正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0萬9,75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具上訴聲明之上訴理由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楊珮瑛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婕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消上字第3號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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