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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上字第225號

返還借名登記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賴劍毅洪純莉陳君鳳

上訴人
陳雪玲
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
被上訴人
許春桂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14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225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名登記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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