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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2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賴惠慈賴秀蘭林伊倫

聲請人
邱嘉群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榮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8日本院115年度聲字第2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於民國115年6月26日對於本院115年6月8日115年度聲字第226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林伊倫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伶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字第226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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