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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上更一字第19號

交還公司登記印鑑章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邱琦高明德溫祖明

上訴人
謝紹祖
訴訟代理人
洪聖濠律師
被上訴人
華智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堂
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

黃韻宇律師

廖嘉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還公司登記印鑑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上更一字第87號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判決確定,或因和解、調解成立、撤回訴訟而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應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故法定代理權之存在,乃訴訟成立要件之一,法院應依職權予以調查。再者,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法院就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是否有合法代表當事人為訴訟行為,存有爭議,兩造就該爭議應先予調查,如已另案提起訴訟,於他案訴訟終結前,非不得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56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訴請上訴人交還公司登記印鑑章等事件,關於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存有爭議,上訴人主張其為被上訴人法人股東渴望系統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渴望公司)之唯一董事,渴望公司於民國110年3月3日違法將其解任,並改選張豐堂為董事,嗣由張豐堂於110年3月29日以渴望公司代表人身分召開被上訴人股東臨時會及選任董事,再由新任董事召開董事會選任新任董事長,因渴望公司上開改選董事之程序應屬違法,此關係本件被上訴人是否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其已另案對張豐堂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現經本院112年度上更一字87號事件審理中等情,有卷附另案裁判可稽(見本院卷第15至25、31至33、119至129頁)。茲審酌關於被上訴人是否經合法代理,為本件裁判先決問題,為免裁判兩歧,有損司法威信,且兩造均同意在另案事件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1至13、47至48、69、114頁),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邱 琦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溫祖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虹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上更一字第19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交還公司登記印鑑章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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