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1號

撤銷假處分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潘進柳呂綺珍林祐宸

聲請人
東正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育霖
相對人
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滄郎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本院110年度抗字第1365號),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所為一一0年度抗字第一三六五號假處分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該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為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所明定。且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原可隨時為之,不以假處分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因假處分之情事變更為其前提要件,此觀前揭規定自明(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57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前對相對人聲請為假處分,經本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365號裁定准聲請人供擔保後,禁止相對人將坐落臺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0使字第0122號使用執照附表所記載,除附件所示地下一層編號000至000及地下二層編號000至000、000至000外之其他799個平面汽車法定室內地下停車位交付第三人使用,或為出借或出租之行為等情,經本院調取上開假處分事件電子卷證核閱無誤。而聲請人既為上開假處分裁定之債權人,依首揭規定及說明,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潘進柳

              法 官 呂綺珍

              法 官 林祐宸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5年度聲字第11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處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