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26號
- 聲請人
- 邱嘉群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吳榮珍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8日本院115年度聲字第22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於民國115年6月26日對於本院115年6月8日115年度聲字第226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依前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