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勞上字第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勞上字第三號
- 上訴人
- 德合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良銓
- 訴訟代理人
- 陳紹淓 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住台北縣蘆洲鄉○○街六○號五樓
- 訴訟代理人
- 林禮模 律師
右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