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十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十三號
- 上訴人
- 萬禾纖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承惠
- 訴訟代理人
- 許麗紅律師
- 被上訴人
- 威邦貿易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二八號八樓之五
- 法定代理人
- 申 威 住台北市○○○路○段一二八號八樓之五
- 訴訟代理人
- 金蘭芳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補正上訴或抗告要件之欠缺,須在法院合議庭為評決及第一審法院獨任法官製作裁定前為之,此為本院歷來所持之見解。」,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三○號裁定可資參照。本件上訴人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收受原法院之補費裁定,遲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始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已在原審法院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製作駁回上訴人之上訴裁定,甚且在上訴人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收受該駁回裁定之後,是上訴人之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