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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十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吳謙仁林樹埔蘇瑞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十三號

上訴人
萬禾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承惠
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
被上訴人
威邦貿易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二八號八樓之五
法定代理人
申 威 住台北市○○○路○段一二八號八樓之五
訴訟代理人
金蘭芳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六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補正上訴或抗告要件之欠缺,須在法院合議庭為評決及第一審法院獨任法官製作裁定前為之,此為本院歷來所持之見解。」,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抗字第二三○號裁定可資參照。本件上訴人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四日收受原法院之補費裁定,遲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始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已在原審法院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七日製作駁回上訴人之上訴裁定,甚且在上訴人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收受該駁回裁定之後,是上訴人之上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九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謙 仁

                     法 官 林 樹 埔

                     法 官 蘇 瑞 華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八   日

                     書記官 賴 以 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十三號於民國 89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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