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三五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三五六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宏
- 被上訴人
- 新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鴻源
右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判決主文第二項所載:「自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七日起」,應更正為:「自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七日起」。
理由
按判決或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九條定有明文。經核本院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法更正之。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