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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抗字第六號

指定遺產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蘇永宜李錦美陳昆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抗字第六號

抗告人
乙○○

         甲○○

             室

右抗告人因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八十八年度管字第十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經原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補正,抗告人業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見本院卷第二十八頁)可稽,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 永 宜

                   法 官 李 錦 美

                   法 官 陳 昆 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顧 正 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抗字第六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指定遺產管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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