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抗字第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抗字第六號
- 抗告人
- 乙○○
甲○○
室
右抗告人因聲請指定遺產管理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八十八年度管字第十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經原法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補正,抗告人業於八十九年十月六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見本院卷第二十八頁)可稽,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