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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1079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許正順鍾任賜張蘭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字第1079號

上訴人
華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宜光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

1,708,320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6,8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正順

                   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張 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殷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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