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二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二四號
- 上訴人
- 錢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杜貞彬
- 被上訴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亮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
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核其訴訟標的金
(價)額壹仟陸佰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貳拾貳萬玖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
第四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
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