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107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字第1079號
- 上訴人
- 華怡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宜光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
1,708,320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6,8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上字第1079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
1,708,320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26,89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