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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二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劉靜嫻陳昆煇李錦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二四號

上訴人
錢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貞彬
被上訴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繳納

裁判費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核其訴訟標的金

(價)額壹仟陸佰萬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貳拾貳萬玖仟貳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

第四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

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其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陳 昆 煇

                     法 官 李 錦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明 祖 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二四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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