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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勞再易字第13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張宗權陳永昌陳忠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再易字第13號

再審原告
甲○○
再審原告
一號九
再審被告
商益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再審被告
二弄一
法定代理人
高凡晴
法定代理人
十七號
再審被告
寶聯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進益

            十七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民事第十三庭」之記載,應更正為「勞工法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陳永昌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明祖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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