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勞再易字第1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再易字第13號
- 再審原告
- 甲○○
- 再審原告
- 一號九
- 再審被告
- 商益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 再審被告
- 二弄一
- 法定代理人
- 高凡晴
- 法定代理人
- 十七號
- 再審被告
- 寶聯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進益
十七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民事第十三庭」之記載,應更正為「勞工法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