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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四五一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魏麗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四五一號

上訴人
元彰光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意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 麗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王 才 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
          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
          ;待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
          外,應先提出影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
          、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三)、若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其攻防方法。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則請
          勿提出,否則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駁回之:1、在
          第一審整理並協議簡化後已不得主張之爭點。2、經第一審法院依第一百
          九十六條第二項裁定駁回者。3、經第一審法院依第二百六十八條定期間
          命提出而未提出者。4、因當事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未於第一審程序提出者
          。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
    ,不得主張之:(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
    訟者。(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者。(四)、依其
    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上訴人如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
    得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辯論意旨斟酌之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三年度重上字第四五一號於民國 93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