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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建上字第4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吳謙仁李瓊蔭魏大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字第40號

上訴人
得聖營造有限公司
上訴人
一樓
法定代理人
毛俊欽
法定代理人
一樓
訴訟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
複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被上訴人
遠鴻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冠軍
訴訟代理人
江孟貞律師
訴訟代理人
姜俐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95年1月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魏大喨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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