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建上字第4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上字第40號
- 上訴人
- 得聖營造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一樓
- 法定代理人
- 毛俊欽
- 法定代理人
- 一樓
- 訴訟代理人
- 徐文宗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雅儒律師
- 被上訴人
- 遠鴻電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冠軍
- 訴訟代理人
- 江孟貞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姜俐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95年1月2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