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再易字第4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再易字第49號
- 再審原告
- 眾利貿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再審原告
- 乙○○
- 再審原告
- 丙○○
- 再審被告
- 永固便利停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中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叁萬零叁佰壹拾玖元,應徵裁判費為壹萬玖仟叁佰伍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丁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