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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83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林恩山楊絮雲陳雅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832號

上訴人
勵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複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2月1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恩山

               法 官  楊絮雲

               法 官  陳雅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方素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832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違約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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