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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智上字第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沈方維王淇梓張競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字第3號

上訴人
日商日本富士國際開發有限會社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宏昇律師
被上訴人
金德利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金德利藥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丙○○
被上訴人
丁○○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被上訴人
己○○
訴訟代理人
陳由銓律師
複代理人
許華雄律師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被上訴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謝家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4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沈方維

               法 官 王淇梓

               法 官 張競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章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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