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智上字第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智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日商日本富士國際開發有限會社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連阿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宏昇律師
- 被上訴人
- 金德利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金德利藥業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上二人共同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丁○○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桂齊恆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智硯律師
- 被上訴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陳由銓律師
- 複代理人
- 許華雄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張建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家豪律師
- 被上訴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謝家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4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