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字第83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832號
- 上訴人
- 勵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律師
- 複代理人
- 高亘瑩律師
- 被上訴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陳萬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2月1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832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6年12月11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