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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建上字第3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林鄉誠梁玉芬許紋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字第32號

上訴人
新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壹仟肆佰陸拾捌萬柒仟捌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貳拾壹萬壹仟玖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

               法 官 梁玉芬

               法 官 許紋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建上字第32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