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建上字第3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上字第32號
- 上訴人
- 新億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壹仟肆佰陸拾捌萬柒仟捌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貳拾壹萬壹仟玖佰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