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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張蘭鄭純惠袁靜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98號

上訴人
世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前為必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溫惠美律師
被上訴人
昱鋒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9月3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袁靜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紀昭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98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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