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9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98號
- 上訴人
- 世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前為必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溫惠美律師
- 被上訴人
- 昱鋒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呂錦峰律師
本件應由丙○○○○○○○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