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易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易字第5號
- 上訴人
- 新光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何乃隆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華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55萬6500元(本訴部分:90萬8500元;反訴部分:64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666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4865元外,其餘98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