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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建上易字第5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吳景源連正義滕允潔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易字第5號

上訴人
新光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何乃隆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華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55萬6500元(本訴部分:90萬8500元;反訴部分:64萬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4666元,除已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4865元外,其餘98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審判長 法 官 吳景源

                法 官 連正義

                法 官 滕允潔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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