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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664號

給付保險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黃嘉烈許文章吳燁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664號

抗告人
立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抗告人
弘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抗告人
同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抗告人
竣偉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抗告人
大桃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抗告人
宗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抗告人
大鴻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抗告人
大聯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抗告人
統宇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

院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14 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原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144 號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中,訴請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華公司)與相對人乙○○連帶給付附表一所示本金與利息,並願擔保宣告假執行。原法院於民國(下同)96年6 月21 日以93年度保險字第144號判決命國華公司給付附表一所示本息予抗告人,並為假執行與免假執行之宣告;駁回抗告人訴請相對人連帶給付上開金錢及假執行之聲請。抗告人於96年7月16日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6規定 ,及司法院院解字第2880號解釋,抗告人上訴之客觀利益仍為勝訴部分之金錢,抗告人自毋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然原法院竟於96年8月1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附表二所示第二審裁判費,抗告人不同意補繳,原法院旋於96年9月6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實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同法第77條之16亦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合併起訴,在第一審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為連帶債務金額;然債權人就連帶債務人分別獲得勝訴與敗訴判決時,債權人僅能針對敗訴部分上訴,是以計算第二審裁判費即應按照上訴聲明之價額計算。抗告人於原法院就國華公司獲得勝訴判決,關於相對人部分則受敗訴判決,抗告人對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因而於第二審為訴訟資源之使用,其第二審裁判費自以上訴部分之價額為計算,抗告人竟將上訴部分價額與起訴價額混為一談,要求免納第二審裁判費,自非可採。至於相對人所舉司法院院解字第2880號解釋,係關於核定假執行上訴價額所為闡釋,與核定連帶債務價額無涉,抗告人顯有誤會。從而,抗告人因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部分受敗訴判決而提起上訴,原法院據以裁定補正附表二第二審裁判費,嗣因抗告人未如期繳納而裁定駁回其上訴,均無不當。綜上所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立泰股份有限公司、弘聯股份有限公司、統宇車業有限公司部分,不得再抗告。其餘抗告人部分,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于 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原告名稱│被告國華產險公司應│原告應供擔保│被告國華產險│
│    │        │給付原告之金額及利│之金額      │應供反擔保之│
│    │        │息                │            │金額        │
├──┼────┼─────────┼──────┼──────┤
│1   │立泰股份│605,000 元及自94年│   200,000元│   605,000元│
│    │有限公司│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按週年利率10%計│            │            │
│    │        │算之利息          │            │            │
├──┼────┼─────────┼──────┼──────┤
│2   │弘聯股份│550,000 元及自94年│   200,000元│   550,000元│
│    │有限公司│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按週年利率10%計│            │            │
│    │        │算之利息          │            │            │
├──┼────┼─────────┼──────┼──────┤
│3   │同葉股份│21,460,000元及自94│7,200,000元 │21,460,000元│
│    │有限公司│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10%│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4   │竣偉車業│13,130,000元及自94│ 4,400,000元│13,130,000元│
│    │股份有限│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            │            │
│    │公司    │日止按週年利率10%│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5   │大桃葉股│19,800,000元及自94│ 6,600,000元│19,800,000元│
│    │份有限公│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            │            │
│    │司      │日止按週年利率10%│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6   │宗葉股份│7,615,000 元及自94│ 2,500,000元│ 7,615,000元│
│    │有限公司│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10%│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7   │大鴻葉股│7,155,000 元及自94│ 2,400,000元│ 7,155,000元│
│    │份有限公│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            │            │
│    │司      │日止按週年利率10%│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8   │大聯葉股│7,275,000 元及自94│ 2,400,000元│ 7,275,000元│
│    │份有限公│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            │            │
│    │司      │日止按週年利率10%│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9   │統宇車業│520,000 元及自94年│   170,000元│   520,000元│
│    │有限公司│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按週年利率10%計│            │            │
│    │        │算之利息          │            │            │
└──┴────┴─────────┴──────┴──────┘
附表二:
┌──┬──────────┬───────┬─────┐
│編號│上   訴  人  名   稱│上訴人之訴訟標│上訴人應繳│
│    │                    │的金(價)額  │納之裁判費│
├──┼──────────┼───────┼─────┤
│1   │立泰股份有限公司    │    605,000元 │   9,915元│
├──┼──────────┼───────┼─────┤
│2   │弘聯股份有限公司    │    550,000元 │   8,925元│
├──┼──────────┼───────┼─────┤
│3   │同葉股份有限公司    │ 21,460,000元 │ 301,272元│
├──┼──────────┼───────┼─────┤
│4   │竣偉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13,130,000元 │ 191,316元│
├──┼──────────┼───────┼─────┤
│5   │大桃葉股份有限公司  │ 19,800,000元 │ 279,360元│
├──┼──────────┼───────┼─────┤
│6   │宗葉股份有限公司    │  7,615,000元 │ 114,657元│
├──┼──────────┼───────┼─────┤
│7   │大鴻葉股份有限公司  │  7,155,000元 │ 107,826元│
├──┼──────────┼───────┼─────┤
│8   │大聯葉股份有限公司  │  7,275,000元 │ 109,608元│
├──┼──────────┼───────┼─────┤
│9   │統宇車業有限公司    │    520,000元 │   8,430元│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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