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66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664號
- 抗告人
- 立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抗告人
- 弘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癸○○
- 抗告人
- 同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抗告人
- 竣偉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抗告人
- 大桃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壬○○
- 抗告人
- 宗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抗告人
- 大鴻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抗告人
- 大聯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抗告人
- 統宇車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
院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14 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於原法院93年度保險字第144 號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中,訴請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華公司)與相對人乙○○連帶給付附表一所示本金與利息,並願擔保宣告假執行。原法院於民國(下同)96年6 月21 日以93年度保險字第144號判決命國華公司給付附表一所示本息予抗告人,並為假執行與免假執行之宣告;駁回抗告人訴請相對人連帶給付上開金錢及假執行之聲請。抗告人於96年7月16日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6規定 ,及司法院院解字第2880號解釋,抗告人上訴之客觀利益仍為勝訴部分之金錢,抗告人自毋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然原法院竟於96年8月1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繳納附表二所示第二審裁判費,抗告人不同意補繳,原法院旋於96年9月6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上訴,實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同法第77條之16亦定有明文。是以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合併起訴,在第一審之訴訟標的價額即為連帶債務金額;然債權人就連帶債務人分別獲得勝訴與敗訴判決時,債權人僅能針對敗訴部分上訴,是以計算第二審裁判費即應按照上訴聲明之價額計算。抗告人於原法院就國華公司獲得勝訴判決,關於相對人部分則受敗訴判決,抗告人對敗訴部分提起上訴,因而於第二審為訴訟資源之使用,其第二審裁判費自以上訴部分之價額為計算,抗告人竟將上訴部分價額與起訴價額混為一談,要求免納第二審裁判費,自非可採。至於相對人所舉司法院院解字第2880號解釋,係關於核定假執行上訴價額所為闡釋,與核定連帶債務價額無涉,抗告人顯有誤會。從而,抗告人因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部分受敗訴判決而提起上訴,原法院據以裁定補正附表二第二審裁判費,嗣因抗告人未如期繳納而裁定駁回其上訴,均無不當。綜上所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原告名稱│被告國華產險公司應│原告應供擔保│被告國華產險│ │ │ │給付原告之金額及利│之金額 │應供反擔保之│ │ │ │息 │ │金額 │ ├──┼────┼─────────┼──────┼──────┤ │1 │立泰股份│605,000 元及自94年│ 200,000元│ 605,000元│ │ │有限公司│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按週年利率10%計│ │ │ │ │ │算之利息 │ │ │ ├──┼────┼─────────┼──────┼──────┤ │2 │弘聯股份│550,000 元及自94年│ 200,000元│ 550,000元│ │ │有限公司│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按週年利率10%計│ │ │ │ │ │算之利息 │ │ │ ├──┼────┼─────────┼──────┼──────┤ │3 │同葉股份│21,460,000元及自94│7,200,000元 │21,460,000元│ │ │有限公司│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10%│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4 │竣偉車業│13,130,000元及自94│ 4,400,000元│13,130,000元│ │ │股份有限│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 │ │ │ │公司 │日止按週年利率10%│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5 │大桃葉股│19,800,000元及自94│ 6,600,000元│19,800,000元│ │ │份有限公│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 │ │ │ │司 │日止按週年利率10%│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6 │宗葉股份│7,615,000 元及自94│ 2,500,000元│ 7,615,000元│ │ │有限公司│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 │ │ │ │ │日止按週年利率10%│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7 │大鴻葉股│7,155,000 元及自94│ 2,400,000元│ 7,155,000元│ │ │份有限公│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 │ │ │ │司 │日止按週年利率10%│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8 │大聯葉股│7,275,000 元及自94│ 2,400,000元│ 7,275,000元│ │ │份有限公│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 │ │ │ │司 │日止按週年利率10%│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9 │統宇車業│520,000 元及自94年│ 170,000元│ 520,000元│ │ │有限公司│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 │ │ │ │ │止按週年利率10%計│ │ │ │ │ │算之利息 │ │ │ └──┴────┴─────────┴──────┴──────┘ 附表二: ┌──┬──────────┬───────┬─────┐ │編號│上 訴 人 名 稱│上訴人之訴訟標│上訴人應繳│ │ │ │的金(價)額 │納之裁判費│ ├──┼──────────┼───────┼─────┤ │1 │立泰股份有限公司 │ 605,000元 │ 9,915元│ ├──┼──────────┼───────┼─────┤ │2 │弘聯股份有限公司 │ 550,000元 │ 8,925元│ ├──┼──────────┼───────┼─────┤ │3 │同葉股份有限公司 │ 21,460,000元 │ 301,272元│ ├──┼──────────┼───────┼─────┤ │4 │竣偉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13,130,000元 │ 191,316元│ ├──┼──────────┼───────┼─────┤ │5 │大桃葉股份有限公司 │ 19,800,000元 │ 279,360元│ ├──┼──────────┼───────┼─────┤ │6 │宗葉股份有限公司 │ 7,615,000元 │ 114,657元│ ├──┼──────────┼───────┼─────┤ │7 │大鴻葉股份有限公司 │ 7,155,000元 │ 107,826元│ ├──┼──────────┼───────┼─────┤ │8 │大聯葉股份有限公司 │ 7,275,000元 │ 109,608元│ ├──┼──────────┼───────┼─────┤ │9 │統宇車業有限公司 │ 520,000元 │ 8,43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