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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智上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1 日
  • 法官
    張蘭黃麟倫鄭純惠
  • 法定代理人
    甲○○、乙○○、丙○○

  • 上訴人
    領航國際有限公司法人號1樓
  • 被上訴人
    勤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勤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上字第42號上 訴 人 領航國際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言丞律師 被 上訴人 勤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勤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文成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吉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鄭純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劉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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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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