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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海商上更㈠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吳謙仁李瓊蔭蘇瑞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海商上更㈠字第2號

上訴人
群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即清算人
庚○○
即清算人
戊○○
即清算人
己○○
即清算人
辛○○
訴訟代理人
林美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衛航律師
被上訴人
商船三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 ○
被上訴人
甲○○○○○ ○○○○○ ○○○○○○ ○○○(商船三井株式會社)
被上訴人
TOKYO,000-0000 JAPAN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貞鳳律師
複代理人
簡靖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7月1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謙仁

               法 官 李瓊蔭

               法 官 蘇瑞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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