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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9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張蘭邱瑞祥黃麟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198號

上訴人
世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更名前為必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溫惠美律師
被上訴人
昱鋒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呂錦峰律師

本件應由丙○○○○○○○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蘭

               法 官 邱瑞祥

               法 官 黃麟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紀昭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字第198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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