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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54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林敬修張靜女黃騰耀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545號

上訴人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露(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訴訟代理人
鄭建國律師
上訴人
驛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被上訴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裁定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撤字第1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案業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20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該裁定影本附卷可稽,為免訴訟程序之拖延,自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必要,爰本於職權撤銷本院98年3月3日就97年度上易字第545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敬修

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黃騰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麗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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