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54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易字第545號
- 上訴人
-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露(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
- 訴訟代理人
- 鄭建國律師
- 上訴人
- 驛駿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淑芬律師
- 被上訴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裁定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度撤字第1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案業經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20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該裁定影本附卷可稽,為免訴訟程序之拖延,自有撤銷停止訴訟程序裁定之必要,爰本於職權撤銷本院98年3月3日就97年度上易字第545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